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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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4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停車場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0號原告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凃世杰 (董事)被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人 張滋容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停車場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停車場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以106年度訴字第490號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4月17日送達原告,由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簽收,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繳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蕭惠芳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柏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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