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抗告人 蕭書敏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再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再審之對象應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確定判決,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至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自明。至於裁定,自不得聲請再審。本件抗告人因加重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聲字第二八號延長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以一○四年度偵抗字第一三○號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抗告人復對該刑事裁定聲請再審。原裁定以:原審法院一○四年度偵抗字第一三○號刑事裁定並非刑事確定判決,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等情,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本件應重新斟酌,停止羈押云云,漫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張惠立法官江振義法官宋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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