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契約之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肇修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魏琳珊 律師 毛福銘 被告宜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孝仁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契約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