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加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金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204元,應繳裁判
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