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320號
原   告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前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55,0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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