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320號
原 告 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前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55,0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