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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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代表人 黃民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吳文仲吳培元 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行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婉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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