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7號

聲請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竹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胡竹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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