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7號聲請人 曾晨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武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洪武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本件本票原本。三、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