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74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扣除支付
命令聲請費壹仟元後,尚欠貳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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