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74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扣除支付
命令聲請費壹仟元後,尚欠貳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