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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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陳惠蓮
送達代收人: 簡君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被告 高瑞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