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4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離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