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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