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710號債權人 蔡聖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ATAPSHARMAINESUPAN、DIEGOLYCAPAMELASONIO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DIEGOLYCAPAMELASONIO之護照號碼為「EC0000000
」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金
額記載是否有誤?㈣請具狀說明借款人為何人?連帶保證人為何人?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請
求標的聲明與事實理由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