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994號債權人 黃秀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榮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並補債務人「王榮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協議離婚迄今之總月數是否正確,並列出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