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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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丙○○
           號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
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二所示,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一    甲○○    324,645元
二    丙○○    34,500元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裁判費(新臺幣)
一    甲○○    5,295元
二    丙○○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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