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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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丙○○
號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
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二所示,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一 甲○○ 324,645元
二 丙○○ 34,500元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裁判費(新臺幣)
一 甲○○ 5,295元
二 丙○○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