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調字第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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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即相對人  甲○○
  聲請人即相對人  乙○○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丙○○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丁○○
  相對人即聲請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684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即相對人  甲○○
  聲請人即相對人  乙○○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丙○○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丁○○
  相對人即聲請人  戊○○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即聲請人(丙○○、丁○○、戊○○)願給付聲請人
  即相對人(甲○○、乙○○)新臺幣陸萬元。給付方法:相
  對人即聲請人(丙○○、丁○○、戊○○)給付新台幣陸萬
  元由聲請人即相對人(甲○○、乙○○)當場收迄,不另給
  據。        聲請人即相對人:甲○○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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