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07號
原   告 永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嘉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乙份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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