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
偵字第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賭具象棋壹副、骰子參顆及賭資新台幣玖仟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警局當場查獲
如主文所示之賭具及賭資新台幣9600元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2項、第
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
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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