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小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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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313號

原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張伯雄

被告 林中正

吳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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