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小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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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313號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張伯雄
被告 林中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