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14號

原告 李鳳蘭

訴訟代理人 黃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元(計算式: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0元/㎡×估計占用之面積20㎡=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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