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27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 謝宜庭 即 黃淑真 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宜庭即黃淑真、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宜庭即黃淑真、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