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83,1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44,46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43,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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