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明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700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蔡明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蔡明輝前⑴於民國104年12月間,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又於105年3月間,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竹北簡字第
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
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7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9月確定,被告於106年4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
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
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
刑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參,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
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
;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
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
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
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亭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700號
被告蔡明輝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巷○○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明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聲字第17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
月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思悔改,又於106年5月13日下午3
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街○○巷○○號5樓住處,以
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
年5月16日下午3時40分許,因其係毒品調驗人口,經員警通
知到場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明輝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
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再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檢察官劉得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曾佳莉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