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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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麗卿 被告 許聖武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01年度簡字第2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李文娟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