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57號原告 柯俊材 寄臺北市○○○路○段○○號13樓之15兼前列一人代理人 柯富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陳幸佳柯玫岑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台幣(下同)拾貳億零拾伍萬肆仟捌佰拾壹元(如計算書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佰拾肆萬參仟零伍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尚應補繳玖佰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計算書:
一、系爭不動產依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土地估價表於
101年3月28日鑑價結果為2,400,309,622元。
二、原告柯俊材、柯富元應繼分別各為四分之一,故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154,811元【2,400,309,622×(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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