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63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軒上列被告因贓物、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子軒因贓物、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碧珠
法官蔡盈貞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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