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彥被告孫金對被告翁巧姿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文彥、孫金對、翁巧姿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鄧希賢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