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48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電腦主機1台(內建燒錄器1台)、空白光碟17片及遊戲光碟94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378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28日以96年度偵字第1488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8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全卷(包括卷附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確認無訛,又該案扣押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電腦主機(內建燒│1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錄器1台)││署97年度保管字第378│├──┼────────┼────┤號││二│空白光碟│17片││├──┼────────┼────┤││三│遊戲光碟│94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