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銘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怡鈴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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