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洪熒鑫 被告 陳煌彰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投簡字第58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原告因被告傷害所受損害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就原告主張遭被告公然侮辱所受損害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因與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範圍,限於「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規定並不相符,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