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63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乙○○
號7樓被告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具保證金額新台幣拾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翁麗良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5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後,限制住居於前開住居所欄所列之居所地。
四、具保停止羈押後如有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
4款所列之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違背受住居之限制、本案新發生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1、違背本院所定應遵守事項之情形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16條、第117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