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判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聲請人以被告於98年度執字第3217號案件傳喚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另經拘提函覆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執行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是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