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林慧貞 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仍請載明無。
二、聲請人現任職處所之工作證明。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明每月必要支出包括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租金支出,何以所陳明之租屋地點、租金金額,核與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內容不符,且聲請人上開租賃地點亦與戶籍址不同,請就上開內容釋明之,並釋明有何在外租屋之必要性。
四、聲請人需每月支出500元醫療費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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