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受扶養人有無工作或收入之證據,如有工作,提出相關證明,並釋明何以須聲請人扶養。
二、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三、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財產變動情形及證據。
四、保全處分聲請狀上之簽名或用印。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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