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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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零捌拾貳元由被告乙○○及丙○○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元由被告乙○○及丙○○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