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倪文士

相對人 張土火

朱宗連

陳秀雲

張春梅

林見通

紀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林明 祥分別於民國①105年5月31日、②105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6,000,000元、②1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5年5月24日、②135年10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邀同相對人紀玉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7月29日起至109年7月29日止,約定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上開設定抵押權之土地於109年8月25日因分割增加地號850-1、850-7至850-10地號土地(本件抵押權擔保土地為 大鵬 段850-1、850-7、850-8、850-9及850-10地號),並於109年9月30日變更抵押權擔保權利範圍,擔保物減少為大鵬段850-1(權利範圍2分之1)、850-7、850-8地號之土地,亦經登記在案。又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於110年9月16日起因買賣及信託等原因,所有權分別移轉予相對人張土火等6人,詳如附表㈡所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相影響。另債務人前揭借款於109年8月13日後簽立數次變更借據契約,最終於111年8月30日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08年7月29日起至126年7月29日止」,償還方式變更為「分180期,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詎債務人自113年9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7,066,56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土火、朱宗連、 馬陳秀雲 、張春梅、林見通、紀玉鳳及債務人 林明祥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其中相對人朱宗連、馬陳秀雲、張春梅、林見通、紀玉鳳逾期迄今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相對人張土火於114年2月12日具狀表示,本件聲請拍賣之標的物,因債務人林明祥分別部分或全部出賣予相對人張土火、朱宗連、馬陳秀雲、張春梅、林見通等5人,相對人等已給付買賣價金,惟債務人未取得聲請人同意部分清償塗銷出售部分抵押權,遂以大鵬灣段850-7地號,權利範圍全部(設定後分割為:850-7、850-20、850-21、850-22地號)、850-1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等土地,設定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等5人,以擔保其出售850-8地號等11筆土地未塗銷之聲請人抵押權所存之債權。如聲請人欲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請求優先拍賣信託於相對人紀玉鳳所有大鵬灣段850-1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850-20、850-21、850-22地號,權利範圍全部等5筆土地,應足夠清償聲請人之債權等語。債務人林明祥於114年2月13日具狀表示,其與相對人張土火、朱宗連、馬陳秀雲、張春梅、林見通等5人間有土地交易洽談,預計近期完成簽約與付款,該土地交易所得優先清償本案欠款,以表誠意。並積極與聲請人洽談相關事宜,確保債務順利償還,請求暫緩本件拍賣程序,給予二個月期限已完成該筆土地交易並清償債務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㈠:

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

0

0

1,187.15

2分之1

所有權人:張土火(權利範圍120分之29)、朱宗連(權利範圍120分之29)、馬陳秀雲(權利範圍120分之26)、張春梅(權利範圍40分之4)、林見通(權利範圍40分之1)、紀玉鳳(權利範圍4分之1, 信託委 託人:林明)

002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7

0

0

291.57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850-20、850-21、850-22地號;所有權人: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03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8

0

0

299.97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850-11至850-19地號;所有權人:馬陳秀雲

004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1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朱宗連

005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2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朱宗連

006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3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朱宗連

007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4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張土火

008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5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張土火

009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6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林見通

010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7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馬陳秀雲

011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8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張春梅

012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9

0

0

299.94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張土火

013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20

0

0

300.90

全部

分割自:850-7地號;所有權人: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14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21

0

0

902.70

全部

分割自:850-7地號;所有權人: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15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22

0

0

1,504.50

全部

分割自:850-7地號;所有權人: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附表㈡:

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編號

地號

登記日期

登記原因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001

大鵬段850-1

110年10月18日

買賣

120分之29

張土火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120分之29

朱宗連

110年12月20日

買賣

120分之26

陳秀雪

110年9月16日

買賣

40分之1

張春梅

110年9月17日

買賣

40分之1

林見通

113年4月30日

信託

4分之1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02

大鵬段850-7

113年4月30日

信託

全部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03

大鵬段850-8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馬陳秀雪

004

大鵬段850-11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朱宗連

005

大鵬段850-12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朱宗連

006

大鵬段850-13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朱宗連

007

大鵬段850-14

110年10月18日

買賣

全部

張土火

008

大鵬段850-15

110年10月18日

買賣

全部

張土火

009

大鵬段850-16

110年9月17日

買賣

全部

林見通

010

大鵬段850-17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馬陳秀雪

011

大鵬段850-18

110年9月16日

買賣

全部

張春梅

012

大鵬段850-19

110年10月18日

買賣

全部

張土火

013

大鵬段850-20

113年4月30日

信託

全部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14

大鵬段850-21

113年4月30日

信託

全部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15

大鵬段850-22

113年4月30日

信託

全部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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