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倪文士
相對人 張土火
馬 陳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林明 祥分別於民國①105年5月31日、②105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6,000,000元、②1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5年5月24日、②135年10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邀同相對人紀玉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7月29日起至109年7月29日止,約定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其後,上開設定抵押權之土地於109年8月25日因分割增加地號850-1、850-7至850-10地號土地(本件抵押權擔保土地為 大鵬 段850-1、850-7、850-8、850-9及850-10地號),並於109年9月30日變更抵押權擔保權利範圍,擔保物減少為大鵬段850-1(權利範圍2分之1)、850-7、850-8地號之土地,亦經登記在案。又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於110年9月16日起因買賣及信託等原因,所有權分別移轉予相對人張土火等6人,詳如附表㈡所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相影響。另債務人前揭借款於109年8月13日後簽立數次變更借據契約,最終於111年8月30日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08年7月29日起至126年7月29日止」,償還方式變更為「分180期,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詎債務人自113年9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7,066,56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土火、朱宗連、 馬陳秀雲 、張春梅、林見通、紀玉鳳及債務人 林明祥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其中相對人朱宗連、馬陳秀雲、張春梅、林見通、紀玉鳳逾期迄今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相對人張土火於114年2月12日具狀表示,本件聲請拍賣之標的物,因債務人林明祥分別部分或全部出賣予相對人張土火、朱宗連、馬陳秀雲、張春梅、林見通等5人,相對人等已給付買賣價金,惟債務人未取得聲請人同意部分清償塗銷出售部分抵押權,遂以大鵬灣段850-7地號,權利範圍全部(設定後分割為:850-7、850-20、850-21、850-22地號)、850-1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等土地,設定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等5人,以擔保其出售850-8地號等11筆土地未塗銷之聲請人抵押權所存之債權。如聲請人欲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請求優先拍賣信託於相對人紀玉鳳所有大鵬灣段850-1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850-20、850-21、850-22地號,權利範圍全部等5筆土地,應足夠清償聲請人之債權等語。債務人林明祥於114年2月13日具狀表示,其與相對人張土火、朱宗連、馬陳秀雲、張春梅、林見通等5人間有土地交易洽談,預計近期完成簽約與付款,該土地交易所得優先清償本案欠款,以表誠意。並積極與聲請人洽談相關事宜,確保債務順利償還,請求暫緩本件拍賣程序,給予二個月期限已完成該筆土地交易並清償債務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㈠:
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
0
0
1,187.15
2分之1
所有權人:張土火(權利範圍120分之29)、朱宗連(權利範圍120分之29)、馬陳秀雲(權利範圍120分之26)、張春梅(權利範圍40分之4)、林見通(權利範圍40分之1)、紀玉鳳(權利範圍4分之1, 信託委 託人:林明)
002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7
0
0
291.57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850-20、850-21、850-22地號;所有權人: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03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8
0
0
299.97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850-11至850-19地號;所有權人:馬陳秀雲
004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1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朱宗連
005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2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朱宗連
006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3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朱宗連
007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4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張土火
008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5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張土火
009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6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林見通
010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7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馬陳秀雲
011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8
0
0
299.97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張春梅
012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19
0
0
299.94
全部
分割自:850-8地號;所有權人:張土火
013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20
0
0
300.90
全部
分割自:850-7地號;所有權人: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14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21
0
0
902.70
全部
分割自:850-7地號;所有權人: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15
屏東縣
東港鎮
大鵬
850-22
0
0
1,504.50
全部
分割自:850-7地號;所有權人: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附表㈡:
113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編號
地號
登記日期
登記原因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001
大鵬段850-1
110年10月18日
買賣
120分之29
張土火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120分之29
朱宗連
110年12月20日
買賣
120分之26
馬 陳秀雪
110年9月16日
買賣
40分之1
張春梅
110年9月17日
買賣
40分之1
林見通
113年4月30日
信託
4分之1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02
大鵬段850-7
113年4月30日
信託
全部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03
大鵬段850-8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馬陳秀雪
004
大鵬段850-11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朱宗連
005
大鵬段850-12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朱宗連
006
大鵬段850-13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朱宗連
007
大鵬段850-14
110年10月18日
買賣
全部
張土火
008
大鵬段850-15
110年10月18日
買賣
全部
張土火
009
大鵬段850-16
110年9月17日
買賣
全部
林見通
010
大鵬段850-17
110年10月15日
買賣
全部
馬陳秀雪
011
大鵬段850-18
110年9月16日
買賣
全部
張春梅
012
大鵬段850-19
110年10月18日
買賣
全部
張土火
013
大鵬段850-20
113年4月30日
信託
全部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14
大鵬段850-21
113年4月30日
信託
全部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
015
大鵬段850-22
113年4月30日
信託
全部
紀玉鳳(信託委託人:林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