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金香
吳敏順
陳素碧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松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松林因110年度訴字第26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292元【計算式:返還土地面積(49.63+7.51+105.64+22.12+56.24+23.78)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100元=4,000,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