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85號原告 丁慶媛 被告 徐連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連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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