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26號原告 林忠銘 被告 吳佩甄 當事人間容忍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而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依原告陳報狀所示可知本件預估修繕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40,3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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