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92號原告和邑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崇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健元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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