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世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黃界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肆拾元,並應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加給利
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93年度北勞
簡字第119號、94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姜悌文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督促程序費用(支付命令)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 3,190元
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
合計 7,340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