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3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3718號
上 訴 人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
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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