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5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黃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董事長 陸馥馥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及查詢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情事等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或賸餘財產清冊及其事證,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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