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酌定特別代理人酬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 阮皇運 律師相對人 吳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六行關於「律師酬金為5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律師酬金為60,000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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