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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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鄭惠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孝杰 間請求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再審原告敘明究係聲請再審或回復原狀?
二、倘係聲請再審,則請於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叁仟元(按:本院民國107年3月30日補正裁定誤載為壹仟元)。併具狀敘明係聲請何款項之再審事由及法條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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