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50號
原 告 林宥憲
被 告 沈佑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於民國103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183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9,183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2年8、9月間向被告承攬門牌號碼南投
縣○○鎮○○路○段○○○巷○號房屋新建工程之下列工
項:
⑴、一樓走廊貼30×60地磚:約定貼地磚之報酬為每
坪新臺幣(下同)950元,經丈量結果,貼地磚
工程之坪數為7坪,報酬計為6,650元(計算式:
950元×7坪=6,650元)。
⑵、一樓車庫水泥打底:約定水泥打底之報酬為每坪
700元,經丈量結果,水泥打底之坪數為7.5坪,
報酬計為5,250元(計算式:700元×7.5坪=5,2
50元)。
⑶、被告又另以每人每天2,000元之對價,委由原告
「點工」施作上開房屋之下列工項:
1、花台水泥打底:102年9月6日由2名工人各施
作1天,計應給付報酬4,000元。
2、車庫貼王也磚及大門貼二丁掛:於102年9月
7日由2名工人各施作半天,計應給付報酬2,
000元。
3、花台及大門柱子抿刀:於102年9月8日由2名
工人各施作1天,計應給付報酬4,000元。
4、車庫貼地磚:於102年9月9日由2名工人各施
作1天,計應給付報酬4,000元。
5、車庫地磚填縫:於102年9月10日由2名工人
各施作半天,計應給付報酬2,OOO元。
6、修改浴室磁磚:於102年9月28日由2名工人
各施作1天,計應給付報酬4,000元。
7、修改浴室磁磚及大門走道抿石:於102年9月
30日由2名工人各施作1天,計應給付報酬4,
000元。
(二)原告另於102年8至10月間又向被告承攬門牌號碼臺中
市○里區○○路○○○號房屋新建工程之下列工項:
⑴、一至三樓正面外牆貼二丁掛:約定報酬為每坪l,
000元,且應補貼搬運磁磚之工資2,000元,經丈
量結果,坪數為9.5坪,報酬計為11,500元(計
算式:l,000元×9.5坪+2,000元=11,500元)
。
⑵、一、二樓樓梯貼磁磚:約定報酬為每座樓梯8,00
0元,合計報酬為16,000元(計算式:8,000元×
2座=16,000元)。
⑶、浴室及廚房貼壁磚:約定報酬為每坪1,300元,
經丈量結果,坪數計為12.91坪,應給付報酬16,
783元(計算式:1,300元×12.91坪=16,783元
)。
⑷、被告又另以每人每天2,000元及2,500元之對價,
委由原告「點工」施作上開房屋之下列工項:
1、二樓浴室及二樓廚房補打底:於102年10月8
日由2名工人各施作1天,每人每天2,000元
應給付報酬4,000元。
2、泥作瑕疵修補及抿石:分別於102年10月14
日由6名工人各施作1天、102年10月16日由5
名工人各施作1天、102年10月17日由7名工
人各施作1天,每人每天2,500元,計應給付
報酬45,000元(計算式:2,500元×6+2,50
0元×5+2,500元×7=45,000元)。
(三)上開承攬報酬之金額合計為129,183元,因被告拒絕
給付,原告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聲明訴請被告應給
付129,183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
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
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完工後之現場照片及
報酬計算式、請款單及被告之照片等為證,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認原告主張之上情,信
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129,183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630元(內含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及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命
由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