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小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4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周芷卉 (原姓名 周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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