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 余建章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45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15人×10份×43元-1,000元=5,45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記事不得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打零工收入之相關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提出受扶養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6年1月2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九、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必要支出部分:
㈠、請詳細列出日常雜支之實際支出項目及各項目金額,並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其中交通費部分,請陳報係使用何種交通工具往返何處之支出。
㈡、扶養費部分,請盡量提出扶養費用之各項支出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學雜費、補習費、醫療費),並陳報是否由配偶共同分擔?若無,配偶無法負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8年1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說明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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