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89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怡秀
被   告 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台幣拾貳萬柒仟伍佰
伍拾柒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拾貳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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