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4,66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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